生殖权利技术: 婚姻破裂时,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问题

经常有夫妇通过代孕来生育孩子。无论对于准爸爸还是准妈妈来说,代孕时他们都会承受一定压力。因为这对准爸妈来说,他们要同时承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压力。因此,许多夫妇经常会为他们要孩子的决定三思,考虑他们是否真的想要这个孩子。

伴侣中的其中一个可能会开始怨恨另一个人,如果不是有一方说服了另一方,那么他们就不用经历这样一个充满未知数、费力的过程。此时,一方可能会考虑离婚。然而这时的法律问题却变成了: 如果伴侣双方都不是亲生父母(因为他们没有使用自己的精子或卵子)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?

在这一问题上,法院采取了两种方式,虑及卵子捐赠协议和代孕协议,并把卵子捐赠者和代孕母亲全都例如应考虑范围。根据议会法案1217,统一亲子法将亲子关系定义为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,并且建立这种关系需依照此法。就像代孕协议规定,确定亲子关系的条款需注明“指定父母”。《家庭法典》第12部分第7部分(以第7960节开始)规定—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个人、已婚或未婚者,在法律是孩子的父母。

在达成协议的时候,父母双方显然都打算抚养这个孩子,所以法院决定他们应该承担父母的责任。但是,如果没有明确和有说服力的的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有意成为父母,他们将被免除任何与此有关的权利和责任。

进一步说, 就章节446的修正案 AB 1217, 表明在代孕协议执行之前,代孕协议里的所有当事人都需要有自己的独立法律顾问。此协议,必须含以下特定信息, 此协议必须要公证或见证。并且,在完全能够执行协议前,胚胎移植或注射药物是完全禁止的,而且该法案允许辅助生殖协议上的当事人,在孩子出生之前建立亲子关系。仔细考虑各种事项,有助于确立协议的有效性,而且双方父母都应该成为该协议的当事人。

满足这些司法要求,可确保辅助生殖协议中各方的权益,并确保该协议的法律效应。无论是对异性伴侣、同性伴侣,还是个人对其伴侣的个人财产权益的考虑,都可以储存体液以便在离婚后或逝世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。就是因为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,得到一名在辅助生殖权利领域有经验的律师的协助至关重要。了解更多关于辅助生殖权利的信息,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或您的客户,欢迎与理想法律团队董事及爱儿代孕服务中心创始人蒋佩芳律师(Evie P. Jeang)联系,或访问爱儿代孕服务中心网站 https://surrogacyconcierge.com